工商時報【本報訊】
沈維揚:大企業融資管道很多,智財融資是中小企業較為需要的,而中小企業處輔導的對象正是中小企業,最了解中小企業的需求,推動起來較具成效。
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本來就沒辦法符合IFRS會計準則,因此應建立專利交易平台,鼓勵研究,讓所有有專利的業者來發表研究結果,專業投資者在平台上找尋商機,政府要做的就是搭平台、建置法規,至於價值評估由銀行自己來衡量。
許多中小企業為了節稅或其他目的,外部一套帳、內部又是另一套帳,所以其財報參考性不大。故在財報上,專利價值應該和企業虧損予以切割,專利若有價值、可創造利潤,就應專款專用。
劉郁純:「提供不一樣的思考方向。」一直以來大家出發點都是如何去幫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,好像努力要補足他們的缺乏;何不換個方向思考:針對中小企業本來就擁有的智慧專利,怎麼讓其更加呈現價值、發揚光大。
例如建立一個智財創新交流平台,讓企業有舞台可以呈現其價值;另外,應思考在此平台上如何建構智財權、專利價值及現金管理之機制。
政府邀請專家訂出可辨認標的之投資專案,企業據此提出具體可行之營運計畫及財務預算。日後並持續追蹤此專案之績效,建構具體之財務指標。建議透過專案現金流量動態管理報表等做為資金放款審核之依據,而不是用既有稅務財務報表去審核中小企業的價值。這也符合IFRS的精神,因為評價的方向是如何預測價值,而不是用落後指標去評價。
駱孝文:多數中小企業皆有融資需求。若能成功融資,則可協助解決企業缺乏營運週轉金需求;但企業之營收表現,卻常因銀行審查標準,而影響其融資額度或意願。目前計畫多需被動由企業提出申請,若能由「智權融資服務中心」主動協助,相信企業感受必然大不同。
張智堯:從法律層面在融資機制中的考量,目前有關於融資的考量多偏向「順向」的獲利模式可信程度,但其實法律上的「侵害防止」也應考量,亦即非單純的一般獲利模式,還要考慮侵權發生時,特別來自大量獲利時,即便有效益,但無法被掌握,利益將會喪失。
而即使在訴訟中,實務上同樣具有一項問題,法院就算認為侵權事實存在,賠償的計算始終是巨大的困擾。因此在融資的評估機制中應可思考侵權部分的效益,或是由訴訟層面考量評估的處理層級。
另外在著作權的融資部份,在評估程序中應確認著作權存在(成立)的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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